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蚕丝织品暂时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

1985年10月12日 (85)财税字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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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理顺蚕丝及其织品的价格,以有利于生产经营,国家决定逐步取消对蚕丝的价格补贴。鉴于价格补贴取消后,蚕丝织品按现行规定纳税有一定困难,兹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在两年内对国内生产销售(包括内销和销售给外贸出口单位)的蚕丝织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纯蚕丝织品(包括本色、色织或印染绸缎和其他机织丝织品、针织品、复制品,下同)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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