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集体企业使用特种贷款还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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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今年七月二十二日以(85)银发字第272号文联合下达了《关于下发的联合通知》。对集体企业使用该项贷款如何归还问题,各地要求明确。我们研究认为,按现行规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使用技措贷款,符合财政部(80)财税字第198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可在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其余40%用税后利润归还;乡镇集体企业使用的其它各种贷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归还。这次银行发放的特种贷款用于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产品为社会急需、经济效益好,再投入少量资金就能竣工投产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成后急需的流动资金。企业取得该项贷款需具备贷款项目能够承受高利率负担和取得有足够盈利的经济实体担保等条件。这与银行一般贷款性质不同,不属于我部规定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归还技措贷款的范围。根据国务院[1983]131号文件规定“过去允许某些企业用税款归还贷款的规定,要限期取消,不能再扩大范围”的精神。对城乡集体企业使用的特种贷款,应一律用企业自有资金或税后利润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