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85年12月10日 (85)财税字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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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的通知》精神,现对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的照顾。

二、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投产后,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独立计算盈亏的车间、分厂,可以在五年内免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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