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3期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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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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