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3期 大家谈

谈谈对稿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作者: 刘佐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从事写作取得的稿酬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近几年来,一些作家不断反映说,创作一部大型作品往往需要花费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现行税法规定,作品发表时一律要按一次性收入和统一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做太不合理。对于这个问题究竟应当怎么看?在这里谈点个人认识。

首先,应当弄清楚的问题是:我国为什么要开征个人所得税?能否对作家们的稿酬收入所得予以免征?

第一,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的 征税范围从国际上看。通常包括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等。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一是取得财政收入,二是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这个税不仅我国有,世界各国几乎都有。虽然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水平普遍比较低,个人所得税收入也还比较少。但是,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贯彻,人们的收入水平不仅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提高,同时个人取得收入的渠道也会因人而异地有所增多,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开。这样,在我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借以调节各阶层的收入,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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