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3期 读者·作者·编者(读者来信)

不应自行降低原盐税价

作者: 税务总局资源税处 梁伟 上一篇 下一篇

编辑同志:

原盐是人民生活必需品,是由部分地区生产,而要在全国范围内保证供应的重要物资。因此,盐的生产和销售都是纳入国家计划的;相应的,盐的财政、税收计划也是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兼顾,综合考虑而制订的。

据了解,由于当前全国盐的产量稍大于销量,有些地区存盐较多,因此个别原盐产区为了解决盐的销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就违反税收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超越税收管理权限,自行降价降税或采取财政补贴、给盐加斤等办法,以扩大本地盐的外运,挤入外省销盐市场竟销。

我们认为,不顾国家统一计划和原盐、盐税、盐价的管理体制,自行降低盐税、盐价,给盐补贴调运费用,给盐加斤等做法,是不符合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轻工部、物价总局不得自行降税降价的一系列有关规定的。从全国看,盐的产量、销量和盐税收入一向是比较稳定的。如果某一产区降税降价多销了盐,势必要影响其他产区盐的销售。这种作法,从某一个产区来看,可能多销了点盐,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但其结果打乱了国家原盐的统一分配计划和财政税收计划。不仅造成有关产区之间财政收入增减的转移、而且增加了商品流通费用,把产区的盐税、财政收入转变为销区的利润,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同时,也打乱了邻省、邻区原盐分配销售计划,增加了产销之间、产区与产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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