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征收乡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5年12月31日 (85)财税字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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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

近来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对乡镇集体企业征收奖金税统一按六十元标准工资征收后,因地区间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同而产生收入分配水平不一,按规定提取的各种津贴、补贴,多数乡镇集体企业没有执行,在计征奖金税时应给予适当的扣除,以利于合理负担。鉴于以上情况,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将征收乡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计税工资标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济效益好的或按规定没有执行各种津贴、补贴制度的乡镇集体企业,在计征奖金税时,乡镇集体企业原规定按每人每月六十元作为标准工资计征奖金税的标准,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城镇职工标准工资水平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人均每月八十元的工资标准限额。工资标准放宽后的乡镇集体企业,如再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一律视同奖金计征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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