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4期 经验交流

浅谈中间产品税的纳税检查

作者: 刘保林 上一篇 下一篇

中间产品,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过本企业工艺处理,已经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制品。中间产品不是本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一般不直接对外出售,只供本厂连续生产使用。第二步利改税前,原工商税仅对自制的酒、糖、饴糖及棉纺企业的纱布、印染布等用于连续生产的产品征收中间产品税。第二步利改税后,为了平衡全能厂与非全能厂之间的税负,中间产品税的征税范围适当地扩大,仅《产品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应征收中间产品税的项目就有5项。因此,搞好中间产品税的纳税检查,在某些行业既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又是一个较新的课题。

根据《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中间产品按自制半成品处理,单独设置“自制半成品”科目核算。因此;在检查时,应以”自制半成品”帐户为中心,结合企业自制半成品核算的特点,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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