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6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原则的建议

作者: 郭宏德 上一篇 下一篇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地方税种,年收入约50亿元左右。这个税种的建立与实施,对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以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的任何一个税种的实质,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个受益性质的税种,体现这种精神尤为显著,具体来说,它是取之于企业和个人,又服务于企业和个人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的专用资金。每个地方政府,都要发展商业网点及各种服务业、教育事业、儿童保育事业,都要兴建必要的卫生设施和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这些事业都是和城市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当地政府要为企业为居民办这些事情,就需要一定的财力,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是筹集这项资金的一个重要措施。因此,这个税种的实施,必将受到广大人民的欢迎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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