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6期 业务与技术

介绍一种计算奖金税的变通公式

作者: 陆炜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在征收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工作中,大都运用如下公式进行计算,即应纳奖个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押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

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不能按照这个公式进行计算,原因有两条。其一,上述公式的第一项“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难以确定。即使确定了“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也不可以此作为征税的充分依据。这是因为,目前国家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对属于该征奖金税的单位规定了免征的政策,比如对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发放的某些单项奖金(例如按照国务院颁发的若干种奖励条例规定的标准发放的奖励,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等等)不征奖金税,对从事某些特殊工种的部分人员发放的奖金,采取免征奖金税或放宽奖金锐免税限额的政策。因此,在征收奖金锐时,就很难准确地计算“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也就很难按照上述公式来计算。其二,就征收事业单位的奖金税来,如果按照上述公式来计算,显然也比较复杂。按照《事业单位奖金税行规定》和有关具体规定,事业单位发放奖金的负税限额,要根据国家对其核拨事业经费的多少和工资改革后自费承担的比例,分别确定为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三个月四档。每一档又划为30%、100%、300%三级不同的适税率。这样,事业单位四档的奖金税计算公式就有12个,需要记12个速算扣除系数(此处不—一列举),这显然是过于烦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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