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28日 国发(86)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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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发布施行以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执行。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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