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

1986年5月17日 (86)财税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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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指示,我部决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调整原来已经试行增值税的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的税率和扣除项目。

一、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与搪瓷制品、保温瓶的税目,依照本通知所附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和我部税务总局颁发的《日用机械、日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增值税税目注释》执行。搪瓷制品、保温瓶的税率和征收范围,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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