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6年5月24日 (86)财税字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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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部署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因此,对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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