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1986年6月10日 (86)财税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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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23号《关于改革建筑企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现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1984)2301号《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各主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批准,新组建的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工程承包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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