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9期 理论研究

关于税收的形式特征

——税收理论观点介绍之二

作者: 许建国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作为与国家相联系的特定分配范畴,具有不同于其它分配方式的形式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亦称税收“三性”。自王亘坚、王传伦二同志在1956年《人民税务》杂志上最早提出上述观点以来,学术界对于社会主义税收是否也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问题,至今仍然争论不一。

大多数人认为,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是一切税收所具有的共性,社会主义税收也不例外。因为,(1)国家以税收取得财政收入凭借的是国家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而且国家征税的意志又通过税法形式规定下来,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会受法律制裁。因此,社会主义税收的强制性突出表现为法律的约束性。(2)就征纳双方的关系看,国家征税无需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税款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本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税收也具有无偿性。(3)国家征税之前,一般预先规定征税的对象,课征的数额或比例以及纳税时间,一经规定,即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税法不变的情况下,国家不得多征滥征,纳税人不得少纳或滞纳,(4)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是与其它财政分配形式相区别而存在的,只有税收才同时具备以上“三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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