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9期 纳税咨询

有关涉外税收优惠的两个认识问题

作者: 上海市财政局 吴芝隆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加快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我国在制定几个涉外所得税法中,坚持了税免从轻、优惠从宽的原则,因而我国的所得税率是低于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而且,在贯彻执行税法过程中,我国又陆续作出了若千减免税的暂行规定,如《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等。这样,外商来我国投资不但不会冒承担高税的风险,还可以得到较多的合法利益。以上海为例,在市区举办的生产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都可以享受打八折的优惠。另外,从获利的年度开始,还可以享受二年免、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这样,其头五年的乎均税率仅为7.92%;头十年的平均税率也只有17.16%(这是以每年获利大致相等的情况计算的)。所得税负担之轻,是世界各国所少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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