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9期 税收史话

我国古代的社会救济税——义仓

作者: 四川省武胜县税务局 杨祖昆 上一篇 下一篇

专门用于伤残、老年、失业者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社会救济税,已被不少国家所采纳。事实上,我国早在古代就有这种性质的税。1400年前的“义仓”制度,便属于这类税。

“义仓”俗称“积谷”。民间广泛流传的“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一语,便道出了“义仓”的社会救济性质。南北朝时期的北齐王朝(公元550至577年),就曾征收“义租”,在州县设仓贮存,以备灾荒,这可说是“义仓”雏形。一个“租”字,也说明它是赋税的一种形式。到隋文帝时,便正式建立了“义仓”制度。据《隋书·长孙平传》记载,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度支尚书长孙平奏准文帝,在收获季节“劝课一百姓及军人,各出粟、麦,于当社(社是农村基层单位,略如现在的乡村)设仓贮积,以备灾年赈饥,称为“义仓”。因仓设于当地的社,故又名“社仓”。这时的“义仓”,粮由“劝课”而来,不是强制征收,且由民间管理,尚属生产自救性质。开垦十六年,又将“社仓”之粮,移贮州、县,由官府管理,并规定按户等高下出粮,“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隋书·食货志》)。这样,一种秋收征粮、专仓积贮、荒年赈饥的专门以社会救济为目的的税种,便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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