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6年7月26日 (86)财税产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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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解决增值税执行中出现的扣除项目范围和计算办法不一致的问题。统一税收政策,根据各地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经调查研究和征求部分地区的意见,我们拟定了《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研究改进。附件:如文

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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