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税务法规公报

营业税税目注释(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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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减免税部分项目注释:

一、商品零售、批发

(一)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免税.这里所说的“平价”,是指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统销价格;“粮食”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麦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和副食品。

(二)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用品的收入,免税。这里所说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用品”,是指已使用过一定期限以上的固定资产或用品。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外贸部门批发、调拨出口商品和自营进口商品的业务收入免税。这里所说的外贸部门,包括中央外贸企业、地方工贸企业以及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单位。“出口商品”和“进口商品”,是指进出口商品本身(包括连同进出口商品销售的包装物)而言,不包括外贸部门为出口商品批发、调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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