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6年7月29日 (86)财税营字第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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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我国的中药事业,促进中药饮片加工生产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在税收上采取以下优惠措施:

一、对医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中药饮片的销售收入,暂免征收产品税;加工中药饮片取得的加工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对独立核算的专业中药饮片加工厂,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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