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1日 (86)财税字第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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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配合科技体制改革的进行,现对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科研单位”。不包括企业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收入的征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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