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86)财税地字第○○八号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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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来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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