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投资性贷款的管理李东生 王剑平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投资性贷款的管理

作者: 李东生 王剑平 上一篇 下一篇

将部分基本建设和技措改造投资由财政无偿拨款改为由银行有偿贷款,这是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国家为压基本建设战线、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实践证明,运用银行的信贷职能来发放投资性贷款,对于促使企业加强对投资性贷款的管理,提高投资性贷款的经济效益,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套与这项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办法,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企业拖项目、争贷款,不问效益;银行揽业务、放贷款,收本赚息;部门无归口,管理不统一等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这些问题的集中表现是:

贷款渠道多。据摸底统计,仅湖南郴州地区发放的各种投资性贷款多达二十余种,到1985年底止,国营企业尚未偿还的专项贷款达5,674.5万元、比年初增加2,974.7万元。增长1.1倍。这些贷款渠道归纳起来为四层四行。四层,即中央、省、地、县(市);四行,即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还有部门横向集资转给银行发放的贷款。这些贷款渠道,都是各行其事,没有归口统一管理。因此,贷款项目、贷款资金有多少,建设(改造)规模有多大,经济综合部门底子不清、胸中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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