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以法治税

以法治税和行政干预

作者: 李明志 上一篇 下一篇

“现在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其主要原因之一,是行政干预过多。”这是一些文章中经常出现的提法。我认为,这种提法是值得商榷的。一旦这种观点普遍流行,将会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同时也会对税收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运用政权力量,通过法律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国民收入分配,进行企业财务监督的一种强制性手段。离开了法律的依托,税收也就难以发挥自身固有的职能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必需实行以法治税。

然而,法律是要通过行政手段来付诸实施。不能设想,离开了必要的行政管理干预,法律能够得到认真的实施。同时,行政手段的运用,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或超越法律规范而采取的行政措施,都是不能容许的。这就是说:一、法律实施和行政干预不是相互排斥、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二、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有效的行政干预是不可或缺的;三、一切行政干预都必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前捉;四、任何一级党政领导干部无视法律规范的行为,只能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活动,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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