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1986年9月25日 (86)财税字第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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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部:

根据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一九八五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一九八六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的精神,决定将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办法,由按应税产品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算征收,改为按实际销量定额征收。现具体规定如下:

一、征税范围

限于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

二、计税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一律以原煤销量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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