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对铝制器皿暂时降低税率的通知

1986年8月23日 (86)财税字第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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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八月一日起调整铝锭及铝加工材料的出厂价格。由于原材料提价,铝制器皿的成本将有较大增加,生产企业难以全部自行消化。为了扶持铝制品的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现决定,在两年内,铝制器皿的产品税税率减按8%计征。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抄送: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