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6年9月5日 (86)财税产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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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财政部《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下达以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

1、麻纱的征收范围。除包括纯 麻麻纱、亚麻麻纱外,也包括其它各种麻的纯麻纱(不包括麻袋纱)。

2、用机制纱和手工纺制的纱交织的布,按机织布的适用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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