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事项的通知

1986年10月15日 (86)财税计字第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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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国务院九月十五日以国发(1986)90号通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这两个《条例》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现将开征这两个税种的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的会计、统计处理手续,请按照《一九八六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使用的税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设计、印制。在新的税票印制前,可使用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票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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