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87年 第11期 源远流长话赋税

宋代商税政策述评

刘兰兮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古代商税征课始见于西周的市税,春秋后出现过境税(通过税)。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商税税制逐渐完善,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到宋代,政府已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商税税收制度,商税成为重要的财政收入。

宋人所说的商税,是剔除国家对盐、茶、酒等专卖商品征课的专卖税(引钱),政府在商品流通领域内以商品流转额为征课对象的税收(本文所述与此同)。宋代的商税包括住税、过税与附加税。住税是对售卖行为征课的,纳税人包括零售货物的坐贾,出卖自己产品的小生产者与到达住卖地销售货物的行商。政府规定住税税率按商品价格百文抽取三文计,即税率为3%。由于宋代的住税并非仅在零售的最终环节征课,商品每让渡一次,就要纳一次税。除生产者直接将产品让渡给消费者,商品只纳一次税外,只要交换以商人为中介,产品自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过程中出现了多于一次的让渡,这一商品随转手次数增多,纳税次数也相应增多。住税的实际税率视转手次数为定,按公差为3%的算术级数相应增长。过税是在商品运输过程中征课的,由运输货物的行商在运输途中的税务交纳,按规定税率为2%。过税的征收次数视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所经环节的多寡而定,商品在运销过程中所经环节越多,纳税次数越多,实际税率按公差为2%的算术级数相应增长。宋代的商税附加税名目繁多,常见的有市利钱、力胜钱、溪渡钱等。市利钱导源于“专栏”(检税人员)食钱(吃饭钱)的“事例钱”,每纳商税钱100文,别取6至10文。力胜钱、溪渡钱都是对民间货船的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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