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1期 涉外税收

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探讨

作者: 海征 上一篇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应当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为了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应税所得额的外国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应征税额和填开纳税凭证。因而,纳税申报表的设计是否科学,其内容能否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成果及履行税法情况,直接关系到纳税申报及其审查工作的好坏。

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简式报表,如新加坡、香港及我国采用的就是简式报表。表格一般只反映企业年度应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同时附送年度的主要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另一类是详式报表,如美国、英国、巴西、委内瑞拉及我国台湾,采用的就是详式报表。在表中分项反映企业的收入额、支出额,反映应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反映按税法规定对企业会计报表数字进行调整的情况,同时附送重点收支项目明细表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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