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我国现行增值税需要进一步完善

作者: 李圣君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解决我国原有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税负不平的矛盾。国家从1983年起先后对部分工业产品试行了增值税。四年来的实践证明,增值税在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促进社会生产向专业化协作化的方向发展,以及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由于它在我国试行不久,以及其他一些主客观原因,难免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认为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有些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够明确

税目是指税法规定应该征税的项目,它具体地规定了应该征税的范围。税目设计照理说应力求科学、严谨,界限清楚,才便于执行。我国现行增值税共设计了46个税目,其中甲类产品五个税目,即“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其中“机器机械”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甲类产品中单列税目的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而旦还包括乙类产品中日用机械、电器类和电子产品类中的一部分产品。这样,就造成了同一产品,按甲类产品征税可以,按乙类产品征税也可以的状况,在执行上根据统一。其结果,一方面使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经常发生扯皮现象,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同一种产品由于执行上的不一致而形成实际税负不平衡的现象。例如,柴油机厂生产的柴油机和水泵厂生产的水泵,工业生产可以用,农业生产也可以用,究竟按“机器机械”征税,还是按“农业机具”征税,很难划分,而这两个税目,一个税率14%,一个税率6%,税负显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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