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工作研究与探讨

浅谈减免税金的处理和管理

作者: 陈俊成 上一篇 下一篇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国家对企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除对新产品、以税还贷等少数项目另有规定者外,其余一律并入损益,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计征所得税。对此,我认为有以下不妥之处。

第一,达不到减税免税的预期目的

我们在税收上采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临时性减免措施,从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因地、因事予以减税或免税,是为了解决国民经济发展中和一些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对这些企业来说,是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或借以休养生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对某些经济贫穷落后地区来说,是为了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跟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所以说,税收减免是国家扶持、鼓励政策的具体体现。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减免税金全部转入利润征收所得税,就难以达到减免税的本来目的。以某国营企业来说,国家予以减税100万元,企业要纳国营企业所得税55万元(国营大中型企业税率为55%);调节税15万元(设税率为15%);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4.5万元(征集率15%)。三项合计为74.5万元。这就是说,国家这边给减税100万元,那边又从中收回去近3/4的数额,企业只剩下1/4,即25.5万元。这25.5万元,企业内部还要再分配,从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5.1万元(20%),职工福利基金5.1万元(20%),最后,生产发展基金只有15.3万元,占减税额的15.3%(小型企业不征调节税,而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它们的比例要大些),企业得到的实惠很少,无济于事,因而给企业减税100万元用于发展生产这个目的不能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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