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理论研究

我国税收的分类方法

——税收理论观点介绍之七

作者: 许建国 上一篇 下一篇

对税收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了解和分析税制结构、税源分布和税收负担的状况;有利于研究税收制度的科学性和正确理解税收政策。探讨科学、合理的税收分类方法,是近年来税收理论界研究的一个新课题。1985年召开的第二、三次全国税收理论讨论会曾先后提出过四种不同的分类意见。

第一种意见,主张按课税对象的性质把我国税收分为四大类,即流转课税,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关税、资源税、牲畜交易税等;所得课税,如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财产课税,如房产税、契税、以及今后将要开征的遗产税等;目的或使用行为课税,如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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