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税收资料

美国社会保险税简介

作者: 东北财经大学财金系 王铁军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美国,社会保险税亦称联邦保险缴款法案税,是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物。通过这种税征收的资金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只能用于以下三方面:(1)退休人员或遗属的福利;(2)伤残人福利;(3)医疗福利。这种税的征收范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以雇员的工薪额为基数加以征收;一是以自营职业者的收入为基数加以征收。

一、对雇员和雇主征收的社会保险税

以雇员的工薪额为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税,实际由两部分组成:(1)雇员支付的部分;(2)雇主支付的部分。双方适用的税率相同,但税率同样也由两部分组成:(1)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部分;(2)医疗保险部分。1983年至1990年的适用税率见表1。此外,尚有最高纳税基数的规定,也就是说,对雇员的年工薪额超过法定最高基数的部分,不征社会保险税。但这一最高工薪基数的具体额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每年随消费价格指数的涨落而自动变化。1983年,法定最高工资基数为35 7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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