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资调节税的企业计算1986年上缴税利范围的通知

1986年12月20日 (86)财税国字第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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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青岛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鉴于今年新开征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便影响了其一九八六年的上缴税利。因此,在征收工资调节税时,可将上述所征税、费视同计算企业上缴税利。另外,对于一九八六年经财政部、国家经委(86)财改字第10号文件批准减免的调节税,也视同上缴税利。特此通知,希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