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4期 国际税收动态

动态四则

中国财会咨询公司税务法律部供稿 上一篇 下一篇

▲西班牙对在本国的非居民公司和个人增加纳税义务。

西班牙1987年财政法案提出,对在西班牙无常设机构但有来源于西班牙的所得的非居民公司和个人,将增加一定的纳税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1、对非居民个人。普通所得,包括股息、分配的利润、房屋所有人自用住宅的推定所得、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为20%;影片及影视产品的租赁或使用费收入,税率为9%;每年不超过150万比塞塔的养老金及同类收入,税率为8%。

2、对非居民公司。与上述相同的普通所得,税率为20%;资本利得,税率为35%;在西班牙从事商业活动及与工程建设合同有关的劳务、技术援助和安装、装配的收入,税率为18%;影片及影视产品的租赁收入,税率为9%;西班牙子公司向其外国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和外国公司总部向其西班牙分支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税率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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