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税收与法制

严肃税收法纪坚持以法治税

作者: 王兴鹏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进行。深化企业改革、鼓励外商投资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给发展生产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带来了勃勃生机和活力,同时也丰富了国家税收的源泉。大多数企业、单位及个人都能够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积极依法纳税。然而,也确有一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税法于不顾,采用各种手段偷税、漏税;特别是有些地方和部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自行变通国家税法,擅自减免税收。这些违反国家税收法纪的做法,不仅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税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从而削弱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干扰经济体制改革的全局战略,因此,田纪云副总理最近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税法税率属于国家法律,必须依法纳税。不论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税法,不能越权随意减免税收。”这应当引起各级领导及经济主管部门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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