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5期 通讯

问题解答

作者: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外税政处 上一篇 下一篇

问: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所收取的使用费如何征税?

答:目前外商向我提供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主要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在这些计算机软件中,有的是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有的则没有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情况比较复杂。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所收取的使用费,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征税或免税:

(1)对于同外商签订的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其中计算机软件部分作为专利权、版权(包括属于编制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专用语言、技术方法、技术秘密等)转让的,或对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外商转让该类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计算机软件部分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应视为计算机附属的实体产品,外商售让该部分软件所取得的价款,免于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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