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6期 读者·作者·编者

答读者问

作者: (广东湛江财校张忠勇 本刊编辑部) 上一篇 下一篇

问:农民或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后,不是自己食用,而是拿到市场出售,这种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屠宰税和营业税?(江苏省泗洪县青阳税务所 胡永花)

答:农民或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生猪,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文的规定,应按宰杀头数征收定额屠宰税。营业税是就商业贩卖行为征税的,如果农民或集体伙食单位将自养生猪屠宰后拿到市场上出售,凭证明不征收营业税。

问:据广东省税务局(85)粤税二字第053号通知:对集体企业在业务交往中确需开支的业务经营费用,可准许在销售费用中列支……。请问什么情况属于“确需开支”的范围?请客送礼赞适用该规定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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