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对国营企业提取和主管部门集中的专项基金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办法的通知

1987年3月29日 (87)财税特字第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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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当前经济改革和加强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源泉控管,现对国营企业提取和主管部门集中的专项基金征集能交基金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除集中交库单位外,对国营企业提取的应纳能交基金的各项专项基金,一律改按当年提取总额就地征集能交基金,不再扣除其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对主管部门按财务规定提取的各项应纳的能交基金的专项基金,仍就地征集。

二、各地税务局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0号、21号和(1986)10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在一九八五年有上交中央财政30%折旧基金任务的国营企业,可按其当年提取折旧基金总额70%部分计征能交基金;其余一律按其当年提取总额,征集能交基金,不得任意扩大免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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