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交通银行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4月4日 (87)财税营字第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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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已在上海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经营金融业务及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现就计税依据、纳税地点及征收入库等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税依据。交通银行经营的各项金融业务,应按其收入金额(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和出纳长款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不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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