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7期 经验交流

应重点检查“暂收应付”款

作者: 夏更生 上一篇 下一篇

有那么一些单位和主管部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千方百计指国家的油,以会计中的“暂收应付”科目为掩体,偷、漏或拖欠国家税收。这种作法不仅不能正常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且妨碍了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建议在财务、税收大检查时,将“暂收应付”科目列入重点检查之列。

根据在检查中了解的情况,在“暂收应付”科目中有以下几类问题。

1、长期未定案的悬帐。各单位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发生暂未结算的往来资金是正常现象,但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对应结未结,或已结未转长期悬挂“应付款”伺机动用。对这些单位长期未定案的往来资金值得检查一番。有一家盐站1985年底应付款余额10.2万元,系原上海调运站结束后的溢余额,由上海交给该站,理应于当年并入利润。然而该盐站的这笔款时隔数年却仍悬在“应付款”科目中,而且在1985年当年,就以职工参加业余劳动发报酬的形式动用了2000余元。财税大检查后对他们的处理是:将这笔款并入当年利润,按税率补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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