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7期 税务法规与公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纺织品出口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14日 (87)财税增字第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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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今年对纺织产品调减税负后,我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于三月十九日以(87)财税增字第007号通知下达了第一批共九种纺织品的出口退(免)税率。其他纺织品的出口退(免)税率,由于当时测算工作尚在进行中,未能同时核定下达此外,上述九种纺织品中的棉坯布、棉色织布的出口退(免)税率也不够准确。现将已经核定完毕的其他纺织品的出口退(免)税率以及调整后的棉坯布、棉色织布的出口退(免)税率通知如下:┌───────────────────────┬───────┐│ 产 品 名 称 │出口退(免) ││ │ 税率% │├───────────────────────┼───────┤│ 1、棉坯布、棉色织布(包括土布) │ 8.6 │├───────────────────────┼───────┤│ 2、棉印染布(包括土布)、棉针织品、棉复制品│ 10.5 │├───────────────────────┼───────┤│ 3、麻纺织品(不包括麻袋) │ 10.5 │├───────────────────────┼───────┤│ 4、麻袋 │ 7 │├───────────────────────┼───────┤│ 5、丝织品 │ 10 │├───────────────────────┼───────┤│ 6、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 │ 17 │├───────────────────────┼───────┤│ 7、其他毛织品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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