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8期 简讯

吉林省对各种收费票据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作者: 木子 上一篇 下一篇

为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各种收费票据的管理,最近,吉林省税务局发出通知,对各种收费票据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省级收费项目的收费票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出式,省税务局批准,套印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市、县级收费项目的收费票据,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出式,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省税务局批准,分别套印同级税务局发票检印。

通知要求,各种收费票据的票头必须冠有收费级次和收费项目名称,并在票面左方标明收费管理机关名称,使用连续编号。用量不大的收费单位需要购进收费票据使用的,须持批准收费证件,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购用证明。经批准后,由指定的印刷厂统一印制,收费单位到税务部门凭证一次购用。对没有批准收费证件的,各地税务部门不得办理购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