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1987年4月17日 国发[198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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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国发[1982]147号),对于改善我国能源交通状况,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加快能源交通建设,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决定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能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未开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能源交通基金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集。

三、缴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不足五千元的,免缴能源交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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