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9期 推行目标管理 提高征管水平沈阳市税务局

推行目标管理 提高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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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的形势下,我们从支持改革,服务生产,促进经济发展入手,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全面推行目标管理,把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奖惩保证制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不断补充完善、深化,使征管工作水平得到提高,保证了税收任务的完成。从1984年起,连续3年圆满完成国家税收任务。

一、推行目标管理,制定征管指标。

从1985年我们开始推行目标管理,制定了《沈阳市1985年税收征管指标及考核办法》,提出了4项管理指标。一是税收任务指标。按总局下达全年收入计划核批基层局的年(季)收入任务作为考核指标。二是征管质量指标。其中包括3个小指标:纳税错漏率;各税综合征期入库率;追补欠税情况。三是纳税检查指标。为了抓住税源大户,使税收检查经常化、制度化,我们对全市工商企业按纳税数额大小,实行划类管理。划类标准是: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国营企业、50万元以上的集体企业为大型户;年纳税额10万至100万元的国营企业及10万至50万元的集体企业为中型户,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下的国营、集体企业为小型户。要求每年对大型户至少检查三次,中型户至少检查两次,小型户至少检查一次。四是促产增收指标。每年由市局确定全年要实现的有明显经济效益的促产项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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