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9期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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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民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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