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9期 大家谈

“法不责公”析

房连水 上一篇 下一篇

按说,一经查出某企业、某单位有偷漏税问题,本应看作是件不光彩的事。违反税收法规,逃避公民应尽的纳税义务,连不应感到愧作与内疚么?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尽然。某些人,包括某些单位的负责同志,对本单位的偷漏税行为常常抱以无所谓的态度,看不出有多少“以偷税漏税为耻”的表示。财税大检查对他们来说,只不过是一阵风,风过后仍旧依然故我,照偷照漏不误。这个缘由自然可以开列种种,但我以为,长期以来有些人信奉和坚持“法不责公”,当是其中的缘由之一。

这“法不责公”的“公”,即指那些从事经济活动的各个公有制的企业和单位。不错,相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国营和集体单位自然是可以称之为“公”的。但是这并非因此便意味着这些单位的一切活动就自然而然地属于“公”的范畴,就理所当然地姓“公”。从整个大局出发,为国家利益着想时,冠之以“公”则当之无愧。反之,你偷税漏税,损害人民利益,挖社会主义墙脚,那你算哪家的“公”?只能说是和“公”相抵触的少部分人的利益,狭隘的局部利益。若此,难道还不应依法惩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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