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1987年5月30日 (87)财税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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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集体、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对任何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都应坚决制止”、“各有关部门要同税务机关紧密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搞好税收工作,向一切违反税收法纪的行为作斗争”、“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为贯彻上述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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