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87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7年7月3日 (87)财税字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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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支持卷烟企业增产滤嘴烟和改进包装装璜,一九八六年一月我部颁布的《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规定,对使用过滤嘴及白板纸、玻璃纸包装物的卷烟,以销售收入扣除过滤嘴及包装物的定额成本后征收产品税。此外,为了照顾药物烟生产初期的困难,我部于一九八四年规定对“中南海”等七个牌号的罗布麻型药物烟暂减按50%的税率征收产品税、这些规定执行后,对改进卷烟产品结构,满足群众消费的需要,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近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卷烟生产所用的辅助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企业耗用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规定的扣除定额之间发生了较大差异。为了支持卷烟企业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实现增产增收,现将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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